司法院院解字第39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76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7 條 ( 37.04.1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考績條例第三條既規定考績時功過得互相抵銷,則曾經記過而已抵銷者,自不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