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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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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6 页
相关法条:
公务员惩戒法
第 7 条 ( 37.04.1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考绩条例
第三条既规定考绩时功过得互相抵销,则曾经记过而已抵销者,自不受公务员惩戒法第七条规定之限制。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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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华民国37年5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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