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6 页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7 条 ( 37.04.1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考绩条例第三条既规定考绩时功过得互相抵销,则曾经记过而已抵销者,自不受公务员惩戒法第七条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