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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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2號解釋→ |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30日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5 頁 | |
查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運輸鴉片罪,以知係違禁鴉片而為運輸為成立要件,至其運輸原因如何,及是否圖利,皆所不問,又該罪既遂、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起運為準,不以到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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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2號解釋→ |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30日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5 頁 | |
查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運輸鴉片罪,以知係違禁鴉片而為運輸為成立要件,至其運輸原因如何,及是否圖利,皆所不問,又該罪既遂、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起運為準,不以到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