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鍰,仍應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已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七五號解釋,依該條處罰時,亦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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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鍰,仍應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已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七五號解釋,依該條處罰時,亦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