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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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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依该条处罚时,亦有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