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依该条处罚时,亦有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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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依该条处罚时,亦有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