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一)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之漢奸,依修正後之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既定為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不因開始繼承而妨害沒收。
(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三)已見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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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一)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之漢奸,依修正後之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既定為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不因開始繼承而妨害沒收。
(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三)已見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