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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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之汉奸,依修正后之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既定为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不因开始继承而妨害没收。

  (二)在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修正前死亡之汉奸,亦得单独宣告没收,故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适用。

  (三)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