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在淪陷區域內出典不動產,所得典價為聯合偽幣者,回贖時應按政府所定法幣折合聯合偽幣之標準返還典價,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在淪陷區域內出典不動產,所得典價為聯合偽幣者,回贖時應按政府所定法幣折合聯合偽幣之標準返還典價,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