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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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3 頁 | |
民船船員工會組織規則第五條所定組織區域,係就普通情形而為規定,如有特別情形,依同規則第十條準用工會法施行法第六條但書,自得由主管官署另行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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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船員工會組織規則第五條所定組織區域,係就普通情形而為規定,如有特別情形,依同規則第十條準用工會法施行法第六條但書,自得由主管官署另行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