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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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 ( 24.01.01 ) |
(一)不服縣長兼理檢察職務所為之羈押處分,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應向其所屬縣司法處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如有原代電所稱不能由審判官或主任審判官裁定之情形,則送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二)非就法令條文請求解釋,應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