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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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0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不服县长兼理检察职务所为之羁押处分,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一条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向其所属县司法处声请撤销或变更之,如有原代电所称不能由审判官或主任审判官裁定之情形,则送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

  (二)非就法令条文请求解释,应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