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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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24.01.01 ) |
法院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暨印花稅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鹽專賣條例等行政法規所為之裁定,均應適用(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至關於自訴案件,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所為之裁定,原審法院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而應就該案件為判決時,則其更正裁定之主文,可標示「原裁定更正本件應以判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