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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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0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暨印花税法营业税法所得税法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盐专卖条例等行政法规所为之裁定,均应适用(或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至关于自诉案件,依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所为之裁定,原审法院如认抗告为有理由,而应就该案件为判决时,则其更正裁定之主文,可标示“原裁定更正本件应以判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