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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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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暨印花稅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鹽專賣條例等行政法規所為之裁定,均應適用(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至關於自訴案件,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所為之裁定,原審法院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而應就該案件為判決時,則其更正裁定之主文,可標示「原裁定更正本件應以判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