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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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原屬軍人,於任偽軍職時,將某乙拘禁弔拷,縱或認此部分為另犯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而原經司法機關所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既經確定,除有開始再審之裁定或合法之非常上訴提起外,無從將此部分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