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
就追訴戰爭罪犯案內之扣押物,以被追訴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其當事人之適格不因被告戰爭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應發還所有人之時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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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
就追訴戰爭罪犯案內之扣押物,以被追訴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其當事人之適格不因被告戰爭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應發還所有人之時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聲請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