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就追诉战争罪犯案内之扣押物,以被追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所有权存在及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其当事人之适格不因被告战争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应发还所有人之时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声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