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93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2號解釋》
院解字第3933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原代電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區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

  (二)原代電所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部分情形,關於辦理該投票所之選舉自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縣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俟該投票所依法重選後,再將所得之票與其他投票所之票合併計算定其選舉結果,倘該投票所之票已與其他投票所之票混合無從辨別者,則各投票所均應依法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