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
(一)原代电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部分情形,其办理选举均属违背法律,如经选举人或候选人以区选举事务所主席委员为被告合法提起选举诉讼,法院自应为宣告选举无效之判决。
(二)原代电所述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部分情形,关于办理该投票所之选举自属违背法律,如经选举人或候选人以县选举事务所主席委员为被告合法提起选举诉讼,法院自应为宣告选举无效之判决,俟该投票所依法重选后,再将所得之票与其他投票所之票合并计算定其选举结果,倘该投票所之票已与其他投票所之票混合无从辨别者,则各投票所均应依法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