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著作權公訴期間之計算如已有註冊行為者其公訴期間應從註冊之日起算無註冊事實者仍自行為完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