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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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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9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湖蕩所有人以外之人,入湖蕩取藻,如合於民法第七百九十條第二款之情形,湖蕩所有人自不得因政府徵收湖蕩賦稅或登記費遂加阻止,至院字第一八九二號僅就湖蕩是否為民法第七百九十條第二款所稱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加以解釋,並未謂私有湖蕩所產蓮藻、魚類及一切有價之物,均任他人入內採取,原代電所稱解釋意旨,未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