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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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禁煙法第六、第八、第十等條之罪,應由地方法院管轄 (參照院字第一七八號第一七九號第三一四號解釋) ,公務員犯者亦同,若公務員犯同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罪,自亦應由地方法院管轄。至公務員犯同法第七條及第九條之罪,雖依第十五條應加倍處刑,但其本件仍係第七條及第九條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初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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