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7 頁 | |
縣政府將寺產撥充教育經費之處分,顯係就寺廟之財產為處分行為,該寺僧如不服,訴願自應以省政府民政廳為其主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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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7 頁 | |
縣政府將寺產撥充教育經費之處分,顯係就寺廟之財產為處分行為,該寺僧如不服,訴願自應以省政府民政廳為其主管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