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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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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代步既在禁止之後不能強令當戶受損失又代步不能賠償時自可向本典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