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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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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代步既在禁止之后不能强令当户受损失又代步不能赔偿时自可向本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