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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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6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9號解釋》
院解字第3370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米殼(鴉片煙殼)及煙帽(鴉片花蒂),如經化驗含有鴉片成分即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煙,其持有者雖無煙癮,仍應視其有無運輸或意圖販賣等情形,分別依該條例第五條或第十條論罪刑。

  (二)白錫紙或紙筒雖可以吸食毒品,究非專供吸用毒品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