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米壳(鸦片烟壳)及烟帽(鸦片花蒂),如经化验含有鸦片成分即系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一条所称之烟,其持有者虽无烟瘾,仍应视其有无运输或意图贩卖等情形,分别依该条例第五条或第十条论罪刑。
(二)白锡纸或纸筒虽可以吸食毒品,究非专供吸用毒品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