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來電所述情形,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與續行既非基於證據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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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來電所述情形,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與續行既非基於證據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