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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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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與續行既非基於證據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