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来电所述情形,伪证之刑事诉讼不能开始与续行既非基于证据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得提起再审之诉。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来电所述情形,伪证之刑事诉讼不能开始与续行既非基于证据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得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