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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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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伪证之刑事诉讼不能开始与续行既非基于证据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得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