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訴訟能力人告爭遺產應認為不合法至德領有無選任管財人之權固應審究而在該遺產執行人職務尚未終了以前共同原告能否請求移轉占有亦應予以調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