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诉讼能力人告争遗产应认为不合法至德领有无选任管财人之权固应审究而在该遗产执行人职务尚未终了以前共同原告能否请求移转占有亦应予以调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