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日本民事訴訟法判決須經宣告如無從認定該判決曾經合法宣告即屬無效當事人向中國法院訴爭如誤為一事再理判決確定應許其以前述情形為理由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