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日本民事诉讼法判决须经宣告如无从认定该判决曾经合法宣告即属无效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诉争如误为一事再理判决确定应许其以前述情形为理由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