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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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7號解釋→ |
優先取特權既係習慣上相沿已久其所設定者自為習慣相沿之物權仍得認為一種質權予以登記至流質部分如係商行為本屬有效惟須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始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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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取特權既係習慣上相沿已久其所設定者自為習慣相沿之物權仍得認為一種質權予以登記至流質部分如係商行為本屬有效惟須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始得以之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