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優先取特權既係習慣上相沿已久其所設定者自為習慣相沿之物權仍得認為一種質權予以登記至流質部分如係商行為本屬有效惟須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始得以之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