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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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法第十三條係指印花稅法公布後未發生效力前之財物成交而言並非統括該法未公布前之遠近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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