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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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報紙條例第十條第五款所稱未經公判之案件係包括檢廳告訴已准未准之一切案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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