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6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警察盜換查獲刑事被告之煙具,或應其要求准將查獲之煙槍易以他槍解案,均係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如有圖利自己或該被告之情形,既又觸犯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