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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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5 頁 | |
報館編輯人妨害他人之名譽信用,在法律上既無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除合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情形外,仍應負刑事責任 (參照院字第五二九號及第七四八號解釋) 。如其所登載之事件,確係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并已指明地名、住址、姓氏各項,足以推知其被害者之為何人,無論所登載者係自撰文字或轉載他人投稿,均應負刑事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