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4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馆编辑人妨害他人之名誉信用,在法律上既无免除刑事责任之规定,除合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情形外,仍应负刑事责任 (参照院字第五二九号第七四八号解释) 。如其所登载之事件,确系妨害他人名誉信用,并已指明地名、住址、姓氏各项,足以推知其被害者之为何人,无论所登载者系自撰文字或转载他人投稿,均应负刑事上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