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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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所定應為登記之事項必須實有此事項而為登記始生登記之效力否則應許權利人訴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