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所定应为登记之事项必须实有此事项而为登记始生登记之效力否则应许权利人诉请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