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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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9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9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應以被害人事實上不能告訴現在又無他人得行使告訴權之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