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應以經過最後之上訴期間及當事人最後聲明不上訴之日為判決確定期
未決羈押之人經判決確定後仍然監禁者雖尚未備執行手續仍應將此項監禁日數算人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