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应以经过最后之上诉期间及当事人最后声明不上诉之日为判决确定期
未决羁押之人经判决确定后仍然监禁者虽尚未备执行手续仍应将此项监禁日数算人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