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匪首圖謀攻擊軍隊尚未實行攻擊既不能認為犯懲治盜匪法四條二款之罪則被匪派遣偵探軍隊人數亦不能認為該條款之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