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誣告罪並以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告訴固不得遽指為虛偽
調姦未達猥褻程度不得指為強姦至意圖嚇詐教唆他人吞服鴉片要挾如確有自殺之意係犯連續教唆自殺及詐財未遂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