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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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1 頁 | |
(一)第一審判決認為普通刑事案件,經第二審理結果認為所犯罪名係特種刑事案件,並以第一審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第二審法院對於該案如有覆判權,應以其上訴作為聲請覆判進行覆判程序。
(二)第一審判決認為特種刑事案件,經覆判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罪名係普通刑事案件,並以初判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該法院如有第二審管轄權,應以其聲請覆判作為上訴,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