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大理院十年上字第一四八五號判決係根據原立租約認房東於出典時請求交房房客不得拒絕此項判例現時業已廢止